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在债委会律师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工作过程中,发现了两笔以往年度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特将相关担保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次担保公告基本情况如下:
(1)提供担保签署日期:2004年8月3日
签署地点:成都
被担保人名称: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聚友网络)
债权人名称:交通银行成都分行
担保金额:2000万
担保金额占2004年公司净资产比例:14.45%
(2)提供担保签署日期:2004年3月26号
签署地点:深圳
被担保人名称: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健公司)
债权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业支行(简称民生银行)
担保金额:5000万(我公司签写了5000万的担保函,科健公司实际向民生银行借款发生额为3750万元)
担保金额占2004年公司净资产比例:27.08%
董事会审议担保简要说明:2004年这两笔对外担保按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规定,董事长有权对5000万元以下做出决策,此笔担保不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表决,因公司当时具体经办人员未将该担保事项与有部公司部门沟通,导致担保未能作出相关的信息披露。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的名称: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0年1月20号
注册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技创新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健
注册资本:19269.391万元
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没有其他业务联系。
2.被担保人的名称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4年12月31日
注册地点: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科健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和良
注册资本:15000.656万元
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没有其他业务联系。
3.聚友网络最近一年的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4.343亿
净资产:-0.1032亿
营业收入:0.7988亿
利润总额:0.2092亿
净利润:0.245亿
4、科健公司最近一年的资产总额:6.23亿
负债总额:4.75亿
净资产:-12.21亿
营业收入:0.105亿
利润总额:1.19亿
净利润:1.17亿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我公司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期限为:
自2004年8月3日至2005年7月23日;
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事责任。
2、我公司对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期限为:
自2004年3月30日至2005年3月30日
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本公司愿为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申请人民币伍仟万元综合授信(综合授信合同号2004年深振业综合证006号)提价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退职届潢之日起两年,特开立本不可撤消担保函。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董事会意见
按照《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按公司〈章程〉条款规定决策,但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日后工作中会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09年4月28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为:44698.0751万元。逾期担保为:44698.075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1,043,136,425.25的比例为:42.8%。涉及诉讼担保的金额为:3019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过对外担保行为。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为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
2、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出据的《担保函》
深圳和光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863证券简称:*ST商务公告编号:2008-037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日前收到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成铁执字第194号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
公司与2004年7月2日为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通银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5年8月9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此逾期的担保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5)成铁执字第256号裁定。相关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者:交通银行成都分行
被招待人:成才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娶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才市公证处(2005)成证内经字第2554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规定义务,但被招待人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一打、第二进二十二、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招待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以上招待额度为人民币17085000元为限。
三、截止2009年4月28日,本公司不存大其他相关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公司影响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了《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金融债权人协议》,和《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作为债权人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能单独对本公司采取行动,以保证本公司的重组顺利进行。以上诉讼对公司本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成铁执字条194号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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